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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2016-09-30 08:34   审核人:   (浏览量)

长春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精神,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性,为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全校各级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对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管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审核;负责资助款的拨付及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制定年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计划,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资助条件  

第七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九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行申请、认定制度,由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家庭困难学生的档次,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五章资助办法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学年资助(含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不低于2000元,享受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对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学年资助(含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元,享受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十一条对每学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新生,在困难生认定工作未进行前,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或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家庭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做它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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