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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奖学金、少数民族学生补助费、学生活动经费实施标准
2011-12-05 17:20     (浏览量)

  根据吉教计字[2000]84号《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定为三个档次:校级优秀学生获一等奖学金;院级优秀学生获二等奖学金;年级优秀学生获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800元/生学期,二等奖学金标准为550元/生学期,三等奖学金标准为300元/生学期。
   单项奖励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标准为150元/生学期。
   二、少数民族学生补助费为每人每月4元(其中服装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各2元),由学生工作处集中掌握使用。

  三、学生活动经费。根据年度学生活动项目,从学费收入中适当提取学生活动经费。具体标准和数额为每生每学年25元,由学生工作处掌握。其中:每生每学年10元,由学生工作处用于全校性集中的学生活动;其余每生每学年15元,由学院用于各学院的学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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