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和评审工作,参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和在研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吉教高字[2006]5号)文件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和评审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和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和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课题研究的总体水平,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人员
凡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个人或集体均可申报,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须限定在5人或5人以内。
二、立项范围
凡是在高等教育教学领域中,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而进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均可立项。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现代化、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
三、立项要求
1.课题研究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服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教育理论的发展具有丰富、创新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为学校的发展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2.课题研究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明确,立题依据充分、内容具体,方法科学,措施切实可行,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成果,并对今后改革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3. 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具备课题研究所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实际工作积累、基本的研究条件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4.课题名称要恰当、准确、简捷、易懂,能概括课题的属性和内涵。
四、申报原则
1.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实际主持并承担课题研究工作。每位申报者原则上最多只能参加两项课题,其中只能主持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课题负责人。
2.对没有充足理由未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在下一次立项时不能申报新课题。
五、评审程序
1.先由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审核其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签署明确意见,由院(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报立项的课题进行先期基本条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课题按学科分类提请校内专家初审,初审通过的课题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3.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经过现场评审后,确立立项的校级教研课题数目和级别,从中择优按省级教研课题推荐限额指标,向省教育厅推荐省级教研课题。
六、研究经费
1.教学研究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掌握使用。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登记,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支出。
2.课题经费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调研、收集资料、开发研究、发表成果、阶段检查和结题鉴定等必要支出。课题负责人负责把握课题研究的总体水平和研究进度,统筹安排课题经费的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3.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的进展情况分两次划拨,分别在中期检查合格、课题鉴定结束各划拨经费标准的50%。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七、课题管理
1.教学研究课题分为校级重点课题、校级一般课题和校级自筹课题,课题立项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2.立项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课题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具体实施,包括立项申报、方案制定、成员分工、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总结鉴定、成果申报、推广应用等。
3.教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课题组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按要求填写《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实施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每年将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应按要求向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送《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进展情况登记表》及年度进展报告。凡中期检查进展好的项目,可继续给予经费支持,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学校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甚至撤销立项研究等措施。
5.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课题延期结项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果课题负责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者,课题所在单位要及时更换负责人,并报教务处审批。立项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方案,如确需在人员、内容、时间等方面做部分调整时,课题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
八、课题鉴定
1.凡批准立项的教研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结束后按期进行结项验收鉴定。省级重点教研课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省级鉴定,省级一般教研课题、校级教研课题的鉴定工作由学校组织鉴定,每年组织一次,通常采取聘请3-7名专家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2.课题结项申请鉴定时,首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所在单位对课题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及鉴定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材料报教务处,报送材料主要有:《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实施计划任务书》、《长春大学教学研究课题进展情况登记表》、年度进展报告、《长春大学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课题研究总结报告、自评报告(国内该领域同类研究对比查询报告)、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等。
3.教务处接到课题结项鉴定申请书后,对课题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课题进行鉴定,并对专家组提交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评价不实,弄虚作假,走过场的鉴定意见,有权不予承认。并可责成原专家组或另行组织专家组重新鉴定。
4.已立项的教研课题,在结项之前,即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公开出版专著(必须标注受该教学研究课题资助),经审查属实后视同已通过验收。
5.教学研究课题鉴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课题组或课题组所在单位缴纳。
九、成果评审
凡已结项通过鉴定的教研课题,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在校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可参加每两年一次的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