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了营造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也为了建设一支品学兼优、作风过硬、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表彰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学校将每学年评选一次长春大学“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思想品德优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
(3)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两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
(4)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活动或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起榜样作用。
2.“十佳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思想品德优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
(3)现任校院团委、学生会及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寝室长,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上一学年两次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自“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4)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两次被评为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二、评审程序
1.各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本院学生公布评选条件。
2.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将本人参评材料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评选出“十佳大学生”和“十佳学生干部”候选人各一名。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奖励办法
获“十佳大学生”和“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