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名称 |
奖励金额 |
比 例 |
奖励对象 |
优秀班级 |
1000元/班 |
参评班级总数的10% |
在校班级 |
优良学风班 |
500元/班 |
参评班级总数的10% |
在校班级 |
优秀学生社团 |
500元/个 |
参评社团总数的10% |
在校注册社团 |
优秀寝室 |
200元/个 |
参评寝室总数的20% |
在校学生寝室 |
第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个人类奖学金。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优秀,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一等奖学金,授予“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授予“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授予“年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单项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设立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文体活动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社会工作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授予“学生骨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4.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授予“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奖学金,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优秀个人奖学金类别及奖励金额、比例:
类别 |
奖励名称 |
荣誉称号 |
奖励金额 |
比例 |
学习 优秀 奖学 金 |
校长奖学金 |
校优秀学生标兵 |
20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 |
一等奖学金 |
校级优秀学生 |
1500元/人 |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5% |
二等奖学金 |
院级优秀学生 |
1000元/人 |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7% |
三等奖学金 |
年级优秀学生 |
500元/人 |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0% |
单项 奖学 金 |
精神文明奖学金 |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5%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学生骨干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4% |
校级学生骨干参评奖学金总数的10% |
科技创新奖学金 |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4% |
文体活动奖学金 |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 |
第七条 学校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具体评选办法见《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
第八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优秀集体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班级评选条件:
1.班级骨干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班委会、团支部凝聚力强,能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团风”、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活动;
2.全班学生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
3.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
4.班级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5.班级学生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6.注重寝室文化建设,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卫生,班级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所在寝室为优秀寝室。
(二)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全班学生具有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的学习目的;
2.学习态度端正,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刻苦,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学习纪律严明,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习出勤率高,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班级学生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4.学习活动活跃,班级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建设活动,积极参加校院及以上的科技创新、专业竞赛等学习学术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5.学习效果显著,全班学生在建设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
(三)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1.在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社团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2.有完备的社团管理制度、章程,机构健全,社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定期开展社团活动,主题新颖,内容健康,形式多样,有自己的品牌活动;
4.积极参与、配合学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社联的各项工作。
(四)优秀寝室评选条件:
1.精神文明好,寝室全体学生积极向上,文明礼貌,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
2.内务卫生好,严格按照寝室规范化管理要求,搞好寝室卫生和内务整理,每月卫生甲级率高;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4.爱护公物,寝室全体同学自觉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无损坏公物,违章接电、用电和浪费水电现象;
5.学习风气好,寝室全体学生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不沉溺手机、电脑游戏;
6.团队合作,寝室全体学生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关心、互相督促、共同进步,自觉维护寝室和学校荣誉。
第十条 优秀个人类奖学金评选条件及方法。
(一)各项优秀个人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本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中等(70分)以上。其中,参评校长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须在优秀(90分)以上,参评二等奖学金须在良好(80分)以上,参评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须在中等(70分)以上,参评校长奖学金需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优秀奖学金要求本学年内所修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体育课)成绩及格,经补考后成绩及格不能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质测试成绩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达到校内规定的及格线。校内及格线根据每年学生测试具体情况而定,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报校长审批;因病或身体残疾经学校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可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
5.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方法:
1.计算平均成绩。学分制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学分
2.以同年级同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前5%者可以参评校长奖学金,前10%者可以参评一等奖学金,前30%者可以参评二等奖学金,前50%者可以参评三等奖学金。
3.学生课程成绩和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课程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在教务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0 |
3.0 |
2.5 |
2.0 |
0 |
(三)单项奖学金评选方法:
1.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方法:
(1)根据班级学生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10%每人加10分,11%—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优秀寝室称号的每名成员加10分;卫生年度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星级寝室”“特色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优秀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感动校园人物、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骨干、团风式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0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
(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优秀学生称号不加分。
(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2.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方法:
(1)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8分;
(2)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社团管理部负责人,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3)校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校团委学生部门负责人,社团管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4)校学生会、团委、社团管理部各部工作人员,各社团负责人,学院学生会、团委各部负责人,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5)各社团工作人员,学院学生会、团委工作人员,学生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6)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7)各级学生会、团委志愿者,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院级优秀团骨干、学生骨干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
3.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方法:
(1)参加国家级以上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第三、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
(7)获得专利者,每项加20分。
(8)在参加批准立项的教师科研活动中担任助手的,经指导教师推荐,分管教学工作院部负责人批准,加5分。
(9)成员人数3人以上的团体创新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加3分,团队负责人(学生)另加2分,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4.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方法: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纪录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或本学院组织的迎新生晚会、送毕业生晚会、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是指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文化、体育、艺术类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5.社会实践奖学金评选方法:
(1)经学校、学院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2)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分。
(3)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a.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b.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c.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分;获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a、b、c项累计计算分数。
(4)军训获先进集体称号的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加3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6)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一条 组织和实施单位: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下发各学院;各学院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进行组织评选。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选,单项奖学金(其中的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校、院两级评选,学生不可重复申报,其余单项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选)、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以学院为单位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优秀学生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评选,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校团委负责组织;优秀寝室的评选以公寓楼为单位评选,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优秀个人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流程为: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部评选审核,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院部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签批。
(二)优秀集体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单位申请,院部评选审核,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院部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十三条 评审时间:
(一)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二)毕业年级只评审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且只评审学习优秀奖学金,奖金额度减半,不评审单项奖学金和优秀集体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
第十四条 评审方式: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实行评选制,即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参考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选。
(二)优秀集体类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均实行申报制,即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三)单项奖学金根据申请参评学生的加分成绩排名,参考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选。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则对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参加各类竞赛、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高者优先考虑;单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五)学习优秀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各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五条 公示及申诉处理。
各学院或相关单位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诉,该学校或相关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或相关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或相关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如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评选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学习成绩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学生凡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修订)》(长大校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