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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加强双语教学的若干意见
2014-11-10 16:42   审核人:   (浏览量)
长 春 大 学 文 件

 

长大教字[2006]70号


长春大学关于加强双语教学的若干意见

各院(部)、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双语教学,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及《长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大教字[2005]9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提出加强我校双语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双语教学课程的认定。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双语教学是指教学过程采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讲义(讲稿),在课堂讲授、板书、考试、作业等教学环节中采用全外语授课或外语和汉语并用,即使用外文原版教材,采用外文板书,且外语授课的课时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50%以上(含50%)的课程。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用外语进行专业思维、获取专业知识以及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进行专业知识交流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双语教学的教学管理与指导。进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和使用外文教材的课程须在选课时向学生公布,以供学生选择。  

三、切实保障双语教学的课程质量。各院(部)对适宜运用双语教学的课程,要积极安排高水平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对首次承担双语教学的任课教师,由学校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专家组把关  

四、规范双语课程教材。双语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选择适用的外文原版教材或编外文讲义,由院(部)审定。学校鼓励选用教育部推荐的优秀原版教材,并将使用教材报教务处备案。  

五、科学开设双语课程。双语教学课程原则上从二年级开始开设,同一专业一学期最多安排两门双语课程。各院(部)应选择中等或中等以下难度的专业主干课进行双语教学,可根据学生外语基础,同时开设中文教学班供其他学生学习。双语课程的课堂教学应重视与学生的互动与交流,避免双语教学的“单向灌输”和“翻译化”倾向。  

六、合理把握双语教学推广过程。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至少应有1-2门符合要求的双语教学课程,其他专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双语教学,五年内,力争10%以上的课程采用双语授课。  

七、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并且讲授该课程至少两轮以上。学校鼓励并提倡博士、硕士或外语运用能力强的教师积极开展双语教学。  

八、双语教学的开课方式。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师需在开课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出开课申请,填写“使用双语课程审批表”,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及使用教材等相关材料,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  

九、工作量计算。对使用双语进行教学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视具体情况核计:采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讲义(讲稿),用全外语授课、外文板书、外文作业、外文考试的,其标准学时增加1倍;采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讲义(讲稿),外文板书,外语授课时数50%的,其标准学时增加0.5倍。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原相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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