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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材管理工作条例(修订)
2014-11-10 16:42   审核人:   (浏览量)
长 春 大 学 文 件

 

长大教字[2006]83号


长春大学教材管理工作条例(修 订)

各院(部)有关处(室):  

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进一步做好教材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高[2001]1号文件《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教高[200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培养创新人才,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各级领导应该正确认识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教材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教材供应等方面。具体任务是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划组织和实施教材(讲义)的编著、选用、出版、印刷以及按时足量供应等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编写出一批适应我校教学需要,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质量教材。  

第三条 教材建设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校与教学院部要定期组织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结合我校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的实际,以全面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使教材建设规划与学校的基础和发展相适应。规划(计划)须经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材(讲义)编写由各院部根据学校制定的规划(计划)组织教师完成。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责任制,主编人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公开出版教材的主编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资格、水平)的技术职称;自编讲义的主编必须具有讲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教材(讲义)实行审稿制度。列入省、部()规划的教材,由省、部()组织审稿;列入校规划”(计划)的教材以及内部自编讲义,由所在院(部)聘请校内外专家组织审稿,并填写审稿意见书。未经审稿的教材(讲义)不能出版(印刷)  

第六条 全校内部自编讲义的印刷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教材科要认真做好讲义印刷的计划工作,努力做到均衡发稿。  

第七条 要积极开展和组织优秀教材评选工作,并制订优秀教材评选工作的相关政策、原则等,具体要求见《长春大学优秀教材评选办法》。  

第八条 正确选用教材是教材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教材质量跟踪调查,设立学校、院()教材质量档案,为优质教材选用和评选优秀教材提供依据。具体要求见《长春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要广泛开展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价工作。校、院()要制定与教材研究规划相应的政策措施,调动广大教师和各级管理干部深入开展教材研究的积极性。  

第十条为保证教材供应工作,提高教材工作办公效率,应逐步改善教材工作基础设施(如库房、书架、交通运输工具、计算机、办公用品等),保证教材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教材周转金、印刷讲义的差价补贴费、任课教师教材费及行政开支等)  

第十一条 建立学校教材建设基金,确保学校优势学科的特色教材出版规划的实施和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基金来源渠道:学校专项拨款,各院()、处(室)资助,外单位赞助、教师自筹等。具体要求见《长春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改革与完善教材管理体制,提高教材管理水平,全校教材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全校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机构为长春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全校教材工作的职能机构为教材科,在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领导下,全面履行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供应等职能。  

第十三条 为全面检查和提高我校教材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教材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学校定期进行教材工作评估检查。具体要求见《长春大学教材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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