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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10 17:17     (浏览量)

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具有为

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崇高理想;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

校纪;要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要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

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

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

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与新生所在学院协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

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

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结束时,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

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

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

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条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

学院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八条 请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批准;

请假超过2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九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劳动、军

事训练、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

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

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

者,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 私自离校连续2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

周不返校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查

与考试两种形式,课程具体考核形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平时考核

为百分制,课程总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取得相

应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

评定成绩。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按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成绩,通过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数据库并打印出成绩单,同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

成绩应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测验、考勤、实验和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不含实验环

节的理论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考试课程

,其实验课成绩按10%计入总成绩,其它平时成绩占期末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

,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

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

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有实验环节的考查课程,其实验课成绩按20%计入总成绩,其

它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80%。
第十六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

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十七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校医院证明,学院和体育

教研部批准,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


第十八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中某门课程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

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且考核及格者,不得放弃其成绩;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课程成绩

按0分记。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违纪”或“旷考

”。
第二十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

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2.5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 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要

把学生某时段所修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在内。

第五章 免修、重修、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 0(含3.0)以上

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或

自修)申请表”,经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考试两周前须提交与该课程有

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参加该课

程的期末考试或下学期初的缓考,不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

含70分)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

免修”。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三条 全校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

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申请免修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

。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原则上要重修。重修须完成

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

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

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二十八条 免修、重修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

)以上者,应申请休学。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

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学

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

休学进行科技开发和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进行自主创业。
第三十二条 须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相

关部门备案,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

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1.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

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

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处理以学期平均学分作为依据。学期平均学分是指学

生在校期间各阶段所取得的总学分除以在校学习的学期数。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次出现按学期计算平均学分不足10学分的,应做退学处理。本人有继续学

习意愿的,可以申请试读,试读期为1年。试读期间取得的学分,连同以前各学期取得的学

分,按学期计算平均学分达到10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学生试读期间没有学籍,解除试读

后恢复学籍。
因转专业或转学转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计算学期平均学分数时,在校学习的学期数可以

减少2学期;休学学期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的学期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申请1次试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第一次出现按学期计算平均学分不足10学分,未申请试读者;
(2)试读期满,仍未达到解除试读标准者;
(3)第二次出现按学期平均计算学分不足10学分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退学的学生,对学生本人不是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

果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2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

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
(2)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3)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当月的费用不予退还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对退学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参照《长春大学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本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

所学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拟转

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每学年第2学期末办理。转专业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

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

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

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

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

习,否则以旷课论。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针灸推拿学、俄英双语专业为5年),在校时间(在校  

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之和)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五十二条 正常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4年(针灸推拿学、俄英双语专业为5年),修  

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体合格,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合格后,准  

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提前毕业:在 3年时间内(针灸推拿学、俄英双语专业为4年),具有学籍的学  

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体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  

毕业证书;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 延期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  

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但未达  

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达到如下标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学位标准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通过回校参加重修考试取得所缺学分者;
(2)因专业实习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工作满1年后持工作单位鉴定及本人总结到学生原所在  

学院,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确定成绩及格者;
(3)因毕业设计(论文)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时间达到8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  

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符合《长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可以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可以辅修另一专业。完成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满1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5年7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在实施学  

分制的本科生中执行,在此之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未实施学分制的本  

科生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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