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项目
(一)学生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奖励。
(二)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对优秀学生颁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按《长春大学奖学金、少数民族补助、学生活动经费实施标准》执行。
(三)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而设立单项奖励。单项奖励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奖”、“科研成果奖”、“精神文明奖”、“文体活动奖”、“学习进步奖”、“创新活动奖”或其它奖励。
(四)对在思想、学习、作风、活动和遵守纪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授予“优秀班级”、“优秀学风班”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优秀学生
1.德育方面: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并表现出良好的文明修养,学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成绩70分及以上(按《长春大学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评定办法》)。校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年级优秀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智育方面:学期各门考试(含体育课)、考查课程[必修(含体育课)、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分数均在及格以上,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课程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考试。校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O%行列;院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30%行列;年级优秀学生各门考试、考查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必修、选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
(1)学时制情况下
①计算出平均成绩
平均成绩=
∑(课程成绩×课程学时数)
该学期修课程的学时总数
②平均成绩采取四舍五入法记载到小数点后一
③平均成绩的计算包括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2)学分制情况下
①计算出平均学分绩点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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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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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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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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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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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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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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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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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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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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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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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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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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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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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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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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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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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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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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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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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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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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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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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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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该学期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②平均学分绩点采取四舍五入法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③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④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学生,学习年限少于四年者按实际学习年限参与奖学金评定;学习年限超过四年(不合四年)以上者,从第五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五年制本科生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奖学金)
⑤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课和考查课同等对待。
3.体育方面: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评定办法》,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应达到及格及以上。校级优秀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80分及以上;院级优秀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5分及以上;年级优秀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二)优秀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累计6学期、专科生累计4学期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并且其它学期被评为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优秀。
(三)单项奖励
1.优秀学生干部奖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
(2)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要求自己,起表率作用。
(4)学习成绩的平均分数(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50%行列。
(5)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2.科研成果奖(比例不低于1 %)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在科技竞赛活动中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3.精神文明奖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
(2)在促进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帮贫助困等),受到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4.文体活动奖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在开展学生文艺、体育活动中积极组织且成绩突出者;在校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竞赛中取得优胜成绩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5.学习进步奖(比例不低于1 %)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上学期学习成绩较差,本学期学习成绩较好、进步较大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6.创新活动奖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2)在各种创新活动中,构思新颖、有创意、成绩突出者。
(3)课外体育锻炼成绩70分及以上。
7.其它单项奖励的条件可比照以上款项酌定。
(四)优秀班级
按照《长春大学优秀班级评选办法》。
(五)优秀学风班
按照《长春大学优秀学风班评选办法》。
(六)通报表扬
学生个人或集体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过程中,就其中某一项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条 评选办法
根据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考核结果,采取择优评定的原则。
(一)优秀学生每学期评选一次。
校级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院级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年级优秀学生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
学生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后,即按其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学习成绩排名确定获奖等级。如学习成绩相同,则对获省、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获校级各类荣誉称号、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或有学术论文(作品)发表者优先考虑。
不能参评的情况:
1.学期各门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必修和选修)成绩有不及格者;
2.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不及格者;
4.学生留级、降级和休学期间;
5.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没有完成应修读的标准学分数者;
6.未经同意,没有交齐有关费用者。
(二)单项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
学校单项奖励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第四条 评选步骤及批准权限
评选步骤采取个人总结,集体评议,学院审查初定,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和备案。
(一)校级优秀学生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初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院级、年级优秀学生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优秀毕业生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初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三)学校单项奖励由班级评选,学院审查初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四)通报表扬由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各案。有突出成绩者,由学生工作处通报全校。
(五)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评选时间及奖金发放办法
(一)评优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二)各学院必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评优初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四)学生奖学金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评选原则及要求
(一)评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且不允许补报。
(二)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