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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大学优秀课程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4-11-10 16:46     (浏览量)

长 春 大 学 文 件

 

长大教字[2006]13号


关于印发《长春大学优秀课程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快我校优秀课程建设步伐,参照《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校课程建设现状,经研究,制定了《长春大学优秀课程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长春大学优秀课程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  

课程建设是最基本的教学建设,加强课程建设是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优秀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多年来我校开展优秀课程建设和评估的实际,对原《长春大学优秀课程评审及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申报课程必须是列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专业特色课。  

2.申报课程应该是各院(部)课程建设规划中的重点建设课程,经一年以上时间建设,达到校级优秀课程评审条件,经院(部)初审合格,可以申报。  

3.课程组组长具有高级职称。课程组一般应有3人及其以上教师,专业课及专业特色课可适当放宽,并且都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近三年承担过该课程理论教学授课任务。课程组成员硕士研究生比例应大于30%  

4.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近五年内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完成校级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有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过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5.长期坚持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科学,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基本文件和教学档案健全。近三年,有科学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活动记录、教师相互听课制度和记录、新教师试讲制度和记录等。  

6.教学效果好,在近三年内课程组有教师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教师教学大奖赛、大学良师等)。  

二、评审程序  

1.申报优秀课程的课程组,按照《长春大学本科优秀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吉林省高职高专优秀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并填写《长春大学优秀课程申报审批表》报所在院(部)。  

2.各院(部)教学工作指导小组对申报课程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推荐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3.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现场评估。通过听取课程组负责人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材料,质疑答辩,随机听课,考察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召开师生座谈会,对学生进行测评等方式,对照《标准》逐项评估,对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的,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立,授予校级优秀课程称号。并可以推荐申报省级优秀课程。  

三、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学校依据《标准》对申报课程进行评估。评估指标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本科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为10项、高职高专优秀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的二级指标为12项。当符合A7C2D0时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  

四、校级优秀课程的期限  

校级优秀课程的有效期为四年。从批准确立为校级优秀课程之日起,满四年可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获得校级优秀课程称号;不参加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都将取消校级优秀课程称号。  

五、奖励标准  

获得校级优秀课程称号,学校向课程组颁发奖金1000元;获得省级优秀课程称号,学校向课程组颁发奖金2000元。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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